
温州东正会计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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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代理记账的定义及法律依据
代理记账的定义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的中介机构设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
代理记账是指将会计、记账、报税等一系列工作委托给专业记账公司。公司只有出纳,负责日常货币收支业务和财产保管。
温州代理记账的法律依据
1.在代理记账业务的基础上,[1]为了充分肯定代理记账业务,1993年《会计法》修订时增加了“代理记账”,允许不具备条件的单位设立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委托相关会计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从而在我国首次确立了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律地位。
2.根据新《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可以从事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从而为记账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中介。
3.同时,为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财政部2005年发布的新《会计法》对从事代理记账的条件、代理记账的程序、委托方的责任和义务等做了具体规定。[2]新修订的《注册会计师法》再次确认了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
4.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立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监督人员;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业务。”
账:古作“帐”。形声。从海湾,长音。从贝类来看,说明和财富有关。本义:账号,钱和财产的记录。账号:形声。从毛巾上,发出长长的声音。毛巾、亚麻布和丝绸。原意:帐篷,有屋顶的帐篷。在古代,代理记账被写成代理记账,或者代理记账和代理记账都很常见。现多写作代理记账。